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1號
異 議 人 瑞益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24676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
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
異議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4676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1月14日以北院英113司執速字第224676號執行命令命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執行命令並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前揭規定,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