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58號
異 議 人 陳月容
相 對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24422號裁定(即原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在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提出異議,應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為之,提出異議如逾期間者,受理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24422號裁定(即原處分),於同年月16日送達至異議人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處,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113年度司執字第124422號卷第255頁),加計不變期間10日及
在途期間5日,
異議人聲明
異議期間應至114年7月31日屆滿,
異議人遲至114年8月1日始對原處分聲明
異議,有民事陳述意見狀之收文戳
可憑,已
逾聲明
異議期間,其聲明
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