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31號
抗 告 人 劉尚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31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但抗告人
迄今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