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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
異  議  人  林美雪即黃林美雪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師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98號裁定(即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9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12月4日收受後,於同年月13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險契約)皆為為35年前保單,伊因長期罹病未就業無法繳納保費,皆由被保險人半工半讀逐年繳清,目的是為避免生病或意外讓家庭經濟陷入窘境,現已無力再繳第二張保單,卻因不實要保人名義致遭到強制執行,原處分允予執行,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終止壽險契約,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63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98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經執行法院於113年8月16日核發扣押命令,新光人壽公司及南山人壽公司分別陳報如附表所示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保單,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見執行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137頁至第139頁、第213頁至第223頁),信為真實。
 ㈡異議人固主張系爭保險契約皆係被保險人自行繳費云云,並提出薪資轉帳清單為憑(見執行卷第147頁至第153頁),然而,前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第三人繳納保險費,仍無從推翻異議人為系爭保險契約要約人之認定,而保單價值實質上既歸屬要保人,自可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況且,執行法院僅能從形式上判斷異議人是否為要保人,並據此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債務人責任財產範圍,前開主張涉及實體法律權利義務之關係,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並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能審究。
 ㈢其次,系爭保險契約近二年皆無因失能或傷病請領保險給付,且附表編號1、6-8所示保險契約亦不具有醫療、健康險性質,又異議人僅為附表編號1-2、12之被保險人等節,業經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函覆在卷(見執行卷第137、215頁),原處分審酌前開情事,並考量異議人年齡已長且身罹疾病,認宜將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以減少至最低保額方式換價,堪認已兼顧異議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另衡以本件異議人持有商業保險數量非少,解約金額總計已逾百萬元,其未能籌措款項清償,仍欲保有預估解約金,對擁有債權長年未能獲償之相對人,亦非公允。準此,原處分准予執行系爭保險契約,自難謂有違比例原則
 ㈣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A5A0000000
林美雪/林美雪
32萬5,117元
執行卷第139頁
2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E0000000
同上
19萬9,415元
同上
3
同上
AGF0000000
林美雪/黃子珍
8萬332元
同上
4
同上
AGF0000000
林美雪/黃弘杰
9萬7,382元
同上
5
同上
AGF0000000
林美雪/黃筠妃
9萬3,539元
同上
6
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
ASM0000000
同上
24萬955元
同上
7
同上
ASM0000000
林美雪/黃弘杰
27萬8,330元
同上
8
同上
ASM0000000
林美雪/黃子珍
21萬2,380元
同上
9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同上
18萬6,750元
執行卷第77頁
10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黃弘杰
25萬8,063元
同上
11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黃筠妃
21萬4,229元
同上
12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林美雪
28萬2,747元
同上
13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黃弘杰
3萬4,144元
同上
14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黃子珍
3萬526元
同上
15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黃筠妃
3萬5,267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