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19號
異 議 人 謝雅玲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5397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
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經查,
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53979號民事裁定聲明
異議,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命
異議人於文到
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予
異議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異議人逾期
迄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
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