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14號
異 議 人 蘇建翃即蘇雨軒
上列
異議人因與
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43571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
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43571號裁定(下稱原處分)聲明異議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0月2日函知
異議人於文到7
日內補繳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函於114年10月9日送達
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執行卷可查。異議人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之繳費查詢資料
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依
前揭規定,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