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28號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210650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作成112年度司執字第210650號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1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7日對之提出異議,原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
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二、
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之被保險人為異議人之子女即利害關係人蕭秀慧(以下逕稱蕭秀慧),蕭秀慧為中度肢障者,無子女,現雖仍在職,但生活上行動須倚賴電動輪椅,亦臨屆退休年齡,尚有保留系爭保單作為日後生活保障之必要,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第2項並停止執行系爭保單。三、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此爭議作出統一見解。復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證明。 ㈠相對人前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0496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執行處事務官於112年12月22日核發
扣押命令,經新光人壽於113年1月19日
陳報如附表所示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明細表,並陳明依前揭扣押命令對渠等保單予以扣押,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原處分主文第1項將相對人對於如附表編號1、2、4保單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非本件審理範圍),本件異議人係針對附表編號3之系爭保單對原處分第2項提出異議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洵堪認定。
㈡
異議人雖以前揭事由為主張云云,惟系爭保單之被保險人蕭秀慧並非異議人本人,縱系爭保單經終止,並不影響異議人之醫療保障;至系爭保單是否為異議人及蕭秀慧日後生活之保障,亦未見異議人或蕭秀慧有所舉證,且據蕭秀慧自陳其目前仍在職工作等語,尚難謂其工作收入無足以支付其個人每月必要性支出,況系爭保單在異議人終止前,異議人或蕭秀慧均無從使用系爭保單之責任準備金或解約金,亦無依賴責任準備金或解約金支付生活開銷之可能;再者,本院司法事務官對於附表編號2、4之保單部分,已依法酌留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需之費用,而駁回相對人之聲請執行,僅就系爭保單予以執行,自難認系爭執行程序有何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綜上,實難認系爭保單係目前維持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蕭秀慧最低生活客觀上所必須,異議人僅泛稱終止系爭保單將致其若發生生活困難時難以維生,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自無足採。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異議人經扣押保單之情形
| | 預估112年12月26日之預估解約金 (元/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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