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74號
異 議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美珠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97542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在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提出異議,應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為之,提出異議如逾期間者,受理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97542號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至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司執卷第67頁),加計不變期間10日,異議人聲明異議期間應至114年10月27日屆滿,異議人遲至114年11月18日始對原裁定聲明異議,有民事聲明異議狀之收文戳
可憑,已逾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