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
離婚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經准予法律扶助
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
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除有
類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而具
顯無理由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有該條民國104 年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其訴訟救助聲請,已提出相關文件
佐證,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