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葉佳鑫
被 告 葉碧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請求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
繼承人葉楊甜妹遺囑效力認定部分,需視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請求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結果
而定,此有家事
起訴狀及民事
陳報狀在卷
可憑,故本院認於
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