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原 告 呂慶隆
被 告 呂慶源
呂子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兩造就被
繼承人呂宗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呂慶源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被
繼承人呂宗昌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又被繼承人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請求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由兩造取得價金之三分之一。二、被告答辯則以:
㈠被告呂慶源部分:被告呂慶源希望能以
原物分割不動產,並在自由市場中完成買賣,不同意變價分割。
㈡被告呂子奇部分:同原告主張,不動產部分希望變價分割,其餘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兩造各得三分之一。
三、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繼承人於113年5月10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等情,有原告提出之
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
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查閱
無訛,應
堪信其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為被告呂子奇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16頁),而被告呂慶源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不願變價分割不動產部分,
堪認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協議,是原告主張
裁判分割,
尚非無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性質為不動產,雖
原告及被告呂子奇主張變價分割,但如此將導致被告呂慶源喪失共有及使用該不動產之權利,容有未洽,是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
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尋求不動產之最大經濟價值,活化不動產之利用,對各繼承人利益
核屬公平;附表一編號3至20性質為
銀行存款及投資,性質上並無分割之困難,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具有處分上之便利性,亦能物盡其用,且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符合公平原則。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
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
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酌定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爰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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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銀行萬隆分行(客戶移撥木柵分行服務)00000000000 | | |
| 第一銀行萬隆分行(客戶移撥木柵分行服務)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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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 兆豐國際企業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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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後埔郵局0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0NZD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0USD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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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