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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乙◯◯之債權人。本件債權由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將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被繼承人乙◯◯於102年7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甲◯◯曾向貴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貴院102年度繼字第135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在案,為明瞭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所留遺產及該案件繼承情形,有閱覽卷宗之必要,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票字第3939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112年10月3日北院忠家坤102年度繼字第1350號函為憑(見本院卷第5-15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350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釋明與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亦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