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即
債務人嚴健仁之
債權人,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316號事件,有閱卷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
聲請閱卷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
繼承人嚴健仁之
戶籍謄本、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316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債權憑證(均影本)為憑,
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嚴健仁之
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316號陳報
遺產清冊卷宗,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釋明與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亦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
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