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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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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調字第 2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12號
原      告  林素招  
            王淑娟  
            王偉龍  
            王薇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婷(王畇涵)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3,44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