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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小上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79號
抗  告  人  蔡宗霖  
相  對  人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相  對  人  陳青苹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查本院所為判決,係就小額程序事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屬不得上訴或抗告之判決,從而,抗告人對原判決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