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而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等
在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