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全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6萬7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7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