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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建字第163號
原      告  太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雄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騰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由原告施作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店鋪住宅新建工程其中型鋼臨時擋土排樁打設及水平支撐架設等工程,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可見兩造間契約履行地即為上開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工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契約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工程款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萬38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之民事起訴狀所載),後原告指稱金額計算有誤,更正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356萬2888元(見本院卷第9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相符。再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情事,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間,將其所承攬之「斯馨段地上7層住宅店鋪新建工程」其中「型鋼臨時擋土排樁打設及水平支撐架設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委由伊施作,兩造為此先後於112年3月、6月間簽訂型鋼臨時擋土排樁打設及水平支撐架設工程地下室安全設施合約書、型鋼排樁鑽堡引孔報價表(下合稱系爭契約),簽約後伊即進場施工,初期被告尚能按時給付工程款,之後,因不可歸責於伊事由,導致系爭工程之各項鋼材使用超過約定時程,被告不僅遲至113年1月19日方給付112年7月份工程款,且僅匯款50萬元,被告實際負責人即訴外人孫翊原為取信伊繼續施工,於113年1月30日交付5張支票(下稱系爭5張支票)予伊以給付112年度工程款,伊遂陸續完成相關拆除支撐平台、拔樁、排樁提高等工程,並於113年5月20日施作完工最後工項,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款加計工期增加所導致鋪路鋼板逾期續租費用,截至113年12月止,即如附表所示。
㈡之後,系爭5張支票其中4張支票均如期兌領,孫翊原遂於113年7月18日委請伊法定代理人簡勝雄抽取尚未兌領之支票(支票號碼:RD0000000,票載金額:168萬1279元),承諾當日匯款30萬元予伊,剩餘款項會儘速清償。然被告事後藉詞一再拖延,簡勝雄僅得於113年12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被告欠款明細單予孫翊原,孫翊原即表示將分3期給付欠款,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完畢,簡勝雄基於商誼,勉強同意,被告屆期仍未依約清償,伊即委請律師發函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伊乃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所積欠之工程款等計356萬2888元等語,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56萬2888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孫祥瑋之翌日(114年5月20日,見本院卷第9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原告主張被告委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關係,被告未依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等款項共計356萬2888元,乃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查: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㈡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關係,原告已經依約完工,然被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等款項,故被告應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給付如附表所示工程款等計356萬2888元等情,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自認。
㈢又原告主張被告委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兩造間為此於112年3月間、6月間先後簽訂型鋼臨時擋土排樁打設及水平支撐架設工程地下室安全設施合約書、型鋼排樁鑽堡引孔工程報價表(即系爭契約),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關係,並提出上開合約書、報價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5-29頁)。依上開112年3月3日地下室安全設施合約書所載,業主為:「騰飛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致:孫翊原先生」,工程名稱為:「斯馨段地上7層住宅店鋪新建工程」,施工名稱為:「型鋼臨時擋土排樁打設及水平支撐架設工程」,施工地點為:「新北市新店區斯馨路與斯馨路71巷交叉口」,該合約書臚列施工範圍及「13M型鋼排樁施工」等工項之規格、數量、單價、總價、鋼材逾期租金之計算方式等,並記載施工工法等,該合約書之「承包商代表」、「發包商代表」欄位並有原告、被告之公司大小章印文(見本院卷第27-29頁);又依112年6月8日地下室安全設施報價表所載,業主、工程名稱、施工名稱、施工地點等均同上開112年3月3日合約書所載,該報價表並臚列施工範圍、「鑽堡機引孔工資」、「鑽堡機及配件動員費」工項之規格、單價等,其上亦有被告公司大小章印文,並蓋用原告之估價專用章(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並據此指稱:上開112年3月3日合約書是兩造公司用印,上開112年6月8日估價表,則是原告蓋用估價專用章,被告蓋公司大小章等語(見本院卷第98-99頁),是依原告所舉上開證據,其前揭主張亦認可採。
㈣再原告主張其已依約施作完工,然被告並未依約給付工程款,被告雖交付系爭5張支票用以支付工程款,卻取回其中1張面額
 為168萬1279元支票,被告實際負責人孫翊原雖當日匯款30萬元,並允諾剩餘款項會儘速清償,然被告仍未依約如期清償,雖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有工程款等共計356萬2888元未給付等情,亦據原告提出支票、簡勝雄與孫翊原之對話截圖、對話譯文、律師函為證(見本院卷第31-41頁)。上開112年3月3日合約書、112年6月8日報價表皆記載:「業主:騰飛營造有限公司。致:孫翊原先生勳啟」(見本院卷第25頁、第27頁、第29頁),並蓋用被告公司大小章印文,是原告主張孫翊原為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堪以採信。而依原告所提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勝雄與孫翊原之對話截圖,記載:「孫大哥,關於我司業已施作完成的新店區斯馨路工地,該工程剩餘尾款,及您先前所稱因業主變更設計,導致原合約鋼材因配合工期展延所增加的租金費用,至113年11月止,共$0000000元,請問如何支付?」(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所提113年12月12日簡勝雄、孫翊原間對話紀錄記載:「...簡:...,總共要給我350幾萬。孫:這幾天我這邊分配處理好,我再跟你講,分3期比較快。...簡:...這工作是我接洽的,我公司股東一直針對我,你要今年12月底前要匯給我,...,因為拖太久了,我工錢都已經付掉,我股東說要提法律訴訟,我是想說不要啦,人在一起就是緣分,...,你無論如何12月底前要給我錢,那350萬元你打算怎麼分期,你跟我說我再來和股東講。孫:就先還100萬,剩下的餘款分一半一半歸還,...。簡:你一定要在今年12月底前要給我,...。孫:我有聽懂,謝謝」(見本院卷第35頁);又原告114年1月9日委由律師寄發律師函予被告,催告被告應於文到7日內給付工程款等計353萬3650元,被告已收受該律師函,此亦有律師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41頁)。原告並指稱上開欠款金額雖略有出入,然係因其中鋼板租金費用金額會因結算日期不同所致(見本院卷第98頁)。準此,原告上開主張,亦堪以採信。
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委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原告已經依約施作完工,然被告卻未給付如附表所示工程款等款項計356萬2888元,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應屬有據。
綜上,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56萬2888元,為有理由。又依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規定,
 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356萬2888元給付自被告法定代理人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20日,見本院第73頁、第99頁)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條規定依職權定相當擔保金額並宣告被告預供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主張、所提證據等,經審酌後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金額(單位:元、幣別:新台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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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112/6
鑽堡引孔完成 工資及配件動員費100%
525,000 
112/7/31
PY00000000
525,000 
匯款
 
112/8/15
 
262,500 
匯款
 
112/8/30
 
262,500 
112/9
點工+擋土襯板追加施工完成100%
52,416 
112/9/1
RY00000000
62,832 
匯款
 
112/10/25
 
63,832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416 
112/7
13M型鋼排樁施工、中間樁及構台樁施工完成90%
3,363,633 
112/7/31
PY00000000
3,363,633 
匯款
 
113/1/19
 
500,000 
客票
一、113/1/30號開5張客票,共6,881,279元
  1.113/3/20 RD0000000 $1,300,000元
  2.113/4/20 RD0000000 $1,300,000元
  3.113/5/20 RD0000000 $1,300,000元
  4.113/6/20 RD0000000 $1,300,000元
  5.113/7/20 RD0000000 $1,681,279元
二、113/7/18孫翊原先生與太漢告知要請太漢抽113/7/20的客票$1,681,279元,於113/7/18當天匯款300,000元,餘款1,381,279元未付。
112/8
鋪路鋼板租金(含代鋪)
39,123 
112/8/31
PY00000000
1,746,658 
客票
第一層及第二層水平支撐、構台工料、圍苓填縫工資…等工程施工完成90%
1,694,935 
拆除安全圍籬完成100%(含技工兩名、工程車一部)
12,600 
擋土襯板工料施工完成100%
931,102 
112/8/31
PY00000000
944,805 
客票
外圍安全欄杆工料施工完成90%
13,703 
112/10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點工1人
13,230 
112/11/1
TY00000000
413,765 
客票
中間樁、第一層及第二層水平支撐逾期租金
328,805 
第二層水平支撐、圍苓填縫工資…等工程10%
71,730 
112/10
追加-112/7~10月發電機租金
208,913 
112/11/2
TY00000000
208,913 
客票
112/11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416 
112/11/30
TY00000000
326,766 
客票
中間樁、第一層及第二層水平支撐及構台樁逾期租金
316,350 
112/12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080 
112/12/6
TY00000000
376,737 
客票
中間樁、第一層及第二層水平支撐及構台樁逾期租金
366,657 
113/1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416 
113/1/1
VY00000000
389,294 
 
 
 
 
 
中間樁、第一層及第二層水平支撐及構台樁逾期租金
378,878 
 
 
 
 
 
113/2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排樁塑膠板帆布保護工料
333,005 
113/3/2
XX00000000
854,119 
 
 
 
 
 
中間樁、第一層水平支撐及構台樁逾期租金
349,346 
 
 
 
 
 
第一層水平支撐、圍苓填縫工資…等工程10%
166,146 
 
 
 
 
 
構台前側欄杆工料90%
5,623 
 
 
 
 
 
113/3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型鋼排樁逾期租金
141,365 
113/3/3
XX00000000
141,365 
 
 
 
 
 
113/4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型鋼排樁逾期租金
151,114 
113/4/2
XX00000000
151,114 
 
 
 
 
 
 
拔樁機施工及進出場運費和技工點工
61,425 
113/4/16
XX00000000
61,425 
 
 
 
 
 
113/5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型鋼排樁逾期租金
136,738 
113/5/23
ZW00000000
463,073 
 
 
 
 
 
 
13M型鋼排樁施工、安全欄杆、構台前側欄杆10%
326,335 
 
 
 
 
 
113/6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30,492 
113/6/21
ZW00000000
30,492 
 
 
 
 
 
113/7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080 
113/7/22
BW00000000
10,080 
 
 
 
 
 
113/8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416 
113/8/19
BW00000000
10,416 
 
 
 
 
 
113/9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416 
113/9/20
DV00000000
10,416 
 
 
 
 
 
113/10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080 
113/10/15
DV00000000
10,080 
 
 
 
 
 
113/11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416 
113/11/19
FU00000000
10,416 
 
 
 
 
 
113/12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0,080 
113/12/14
FU00000000
10,080 
 
 
 
 
 
114/1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8,736 
114/1/13
HT00000000
8,736 
 
 
 
 
 
114/2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12,096 
114/2/21
HT00000000
12,096 
 
 
 
 
 
114/3
鋪路鋼板租金(續租)
9,408 
 
 

 
 
 
 
 
總計
 
10,151,720 


10,142,311 
 
 
 
 
 
應付金額:10,151,720  已付金額:-6,588,832
未付金額:3,562,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