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79號
原 告 上昇工程行
被 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
異議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216元,此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繳費系統答詢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