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86號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追加,
惟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5萬6,59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臺灣銀行三多分行所開立票號為FA0000000、
發票日為民國112年5月9日、金額為553萬7,000元之支票返還予原告。
嗣於114年8月14日以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暨準備一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82萬7,902元,及其中1,755萬6,590元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1,027萬1,312元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82萬7,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5,404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3萬3,780元外,尚應補繳4萬1,624元【計算式:27萬5,404元-23萬3,780元=4萬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