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竹富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建字第18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期間至115年3月4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5年3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
可參,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依
上開說明,其
上訴不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