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763,526元,
暨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1,763,52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3,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