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04號
被 告 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皇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2,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另請一併提出反訴狀送達
對造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