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5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曉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翰昇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  
被      告  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荐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柯荐藍為被告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國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建字第205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被告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元心公司)法定代理人由楊國儀變更為柯荐藍,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公示查詢服務資料為憑,被告元心公司僅請求更新法院內部資料等節(見本院卷第191-203頁),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柯荐藍為被告元心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