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05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曉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
被 告 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荐藍
本件應由柯荐藍為
被告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國儀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建字第205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被告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元心公司)法定代理人由楊國儀變更為柯荐藍,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公示查詢服務資料為憑,
嗣被告元心公司僅請求更新法院內部資料等節(見本院卷第191-203頁),
爰依
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柯荐藍為被告元心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