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21號
原 告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原告即
反訴被告與被告即
反訴原告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追加,
惟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7萬76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以民事準備㈡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40萬6,502元;
暨其中1,127萬76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2,613萬5,734元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被告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40萬6,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9,70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2萬9,764元外,尚應補繳22萬9,944元【計算式:35萬9,708元-12萬9,764元=22萬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