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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59號 原 告 卡力亞企業有限公司
王楷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擔保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補正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先命原告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衣治凡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死亡,此外別無其他董事在任,嗣經濟部以114年8月11日經授商字第11431922030號函命令其解散,並以同年10月14日經授商字第1143192627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有衣治凡之戶籍資料、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上開函文在卷足憑。被告現已解散,原告所指之法定代理人衣治凡已死亡,而被告並無其他董事可擔任清算人,其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此外別無事證顯示被告已另行選任清算人,故被告欠缺法定代理人,本件訴訟要件已有不備。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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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