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80號
原 告 俐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桃園市楊梅體育園區興建計畫-跆拳道
暨運動場館新建工程」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原證二工程合約第18條第3項約定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