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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80號
原      告  俐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金  
訴訟代理人  彭紹瑾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桃園市楊梅體育園區興建計畫-跆拳道運動場館新建工程」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原證二工程合約第18條第3項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