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99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7,725元【計算式:142萬7,725元+50萬元=192萬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