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正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萬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萬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