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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燁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訴訟代理人  江宗仁  
            沈宏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陳報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說明計算方式及法律依據。
 ㈡反訴部分訴之聲明第二項「反訴被告應交付保固證書及保固
  支票予反訴原告」,請特定保固證書、保固支票之具體內容
  (如金額、時間等)。
 ㈢說明反訴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㈣確認本訴部分有無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如有,具體內容為何
  。
三、原告應於上開書狀後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並請就反訴聲明逐
  項陳述具體之答辯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