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萬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