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35號
原 告 莊玉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061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原告僅繳納17,061元,尚欠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