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36號
原 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駿騰建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2萬56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2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