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洪俊誠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林宥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5萬363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
嗣就本金部分擴張為984萬8642元(見本院卷第392頁),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萬674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萬7724元,尚應補繳2萬9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