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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44號
原      告  蘇正武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茱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