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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44號 原 告 蘇正武
被 告 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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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