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6號
張義群律師
林昶邑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對
反訴被告即原告羿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913萬4,9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8,438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