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 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萬元,應繳
裁判費37,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68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