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 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喬東海為
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4日對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曾靜琳,
嗣被告於114年7月15日
改選喬東海為法定代理人,並於114年7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准予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惟喬東海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今被告業於114年8月26日之法定
期間內對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
爰依職權裁定由喬東海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