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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      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被      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喬東海為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4日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曾靜琳,被告於114年7月15日
  改選喬東海為法定代理人,並於114年7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准予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喬東海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今被告業於114年8月26日之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依職權裁定由喬東海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