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70號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公司
李貞儀律師
魏芳瑜律師
張天界律師
原 告 台灣三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李惠貞律師
喬心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文規定;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2億1,150萬元,及自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前開規定,
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3日止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億1,219萬5,342元【計算式:2億1,150萬元+起訴前之利息69萬5,34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2億1,219萬5,3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萬4,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法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