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魏緒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
予以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提起本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971萬6,13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98萬2,2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669萬8,389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萬2,960元,
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萬1,460元,溢繳1萬8,500元,
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
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