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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綾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鎖毓霖  
被      告  板新浤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玲  


訴訟代理人  鄭瑞文  
            郭敏貞  

被      告  臺北市南區輔具中心(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
            會委辦)  
法定代理人  鍾張培士
被      告  張增瑩  
            高純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