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49號
被 告
劉時宇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名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2,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