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鈺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葉逸豪
楊舒雅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萬6,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