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87號
被 告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捉好攝影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經查,
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內容為: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0,448元,及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211,8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211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