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寶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確認保證金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萬1,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
暨聲明
承受訴訟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