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44號
抗 告 人 浤陽工程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台中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
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44號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抗告人計繳納2筆抗告費用,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稽,抗告人溢繳抗告費用1,500元應予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