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78號
抗 告 人 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1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相對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及
第三人梁銘傑、童美蘭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載有面額新台幣(下同)53萬元、付款地台北市、利息為年息16%、到
期日114年1月6日等字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就其中419,220元及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強制執行,並經原審依
上開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
抗告意旨略以:因目前公司經營財務狀況不良,有向相對人協商,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有所明文。
本件原審依
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前開
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抗告理由不影響原審依法所為裁定,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