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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0號
抗  告  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即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抗  告  人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即信全開發有限公司之承
            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春連  
抗  告  人  林信全  
相  對  人  章世璋會計師即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
            人     

上列抗告聲請解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共同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