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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鄒建興  


相  對  人  李思誠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6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等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此觀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