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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美雲  
代  理  人  吳麗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承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龍  
相  對  人  三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